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距離我們越來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備考注會的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么問題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注會,中公小編針對《審計》科目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識點:
第三章 審計證據
【知識點】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一)再次發函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
(二)替代審計程序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三)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這些情況可能包括:(教材P56,注意細節)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
(四)考慮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例題)
【單項選擇題】下列有關函證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函證的方式分為積極和消極方式
B. 如果注冊會計師遇到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時,應該再次寄發詢證函
C. 在函證中指明直接向被審計單位回函
D. 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并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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