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考查6次,真題統計包括:2017-3-66A、2016-3-21A、2015-3-21D、2014-3-24、2008-3-14、2007-3-67CD
【知識鏈接】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方式有明示方式與推定方式兩種。
1.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后方為有效。
2.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并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原遺囑毀壞后是否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
【法條鏈接】
《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繼承法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注意】
法考中,若出現兩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第一份遺囑與第二份遺囑相抵觸的部分,是不生效,而不是無效。記住這一點,至少考過三次!
【真題】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請了保姆乙照顧甲。甲為感謝乙,自書遺囑,表示其三間房屋由兩個子女平分,所有現金都贈給乙。后甲又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現金分給兩個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07-3-69))(ABD)
A.甲的前一遺囑無效
B.甲的后一遺囑無效
C.所有現金應歸甲的兩個子女所有
D.所有現金應歸乙所有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