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知識點歸納
形成權類型——重點提示:知道哪些權利屬于形成權
追認權 |
ⅰ《合同法》第47條: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追認權; ⅱ《合同法》第48條: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的追認權; ⅲ《合同法》第51條:處分權人對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的追認權; |
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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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合同法》第111條:違約責任形式的選擇權; ⅱ《合同法》第116條:定金與違約金競合時的選擇權; ⅲ《合同法》第122條:請求權競合時的選擇權; |
解除權 |
第一類,《合同法》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 |
第二類,任意解除權,即不需一方的違約事實,解除權人即可單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項ⅰ《合同法》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ⅱ《合同法》第308條,貨運合同的托運人; ⅲ《合同法》第410條,委托合同的雙方; ⅳ《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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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違約解除權,即一方違約,非違約方有解除權,具體包括八項: ⅰ《合同法》第69條,不安抗辯權人有解除權; ⅱ《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受人未付款達總額1/5以上時,出賣人有解除權; ⅲ《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時,貸款人有解除權; ⅳ《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承租人擅自轉租時,出租人有解除權; ⅴ《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安全、健康時,承租人有解除權; ⅵ《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承攬人擅自轉包時,定作人有解除權; ⅶ《合同法》259條: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承攬人催告無效的; ⅷ《合同法》148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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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 |
ⅰ《合同法》第47條: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ⅱ《合同法》第48條: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ⅲ《合同法》第54條: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ⅳ《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撤銷權;ⅴ《合同法》第186條、第192條、第193條: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ⅵ《擔保法解釋》第41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撤銷權;ⅶ《物權法》第63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權;ⅷ《物權法》第78條:業主撤銷權;ⅸ《物權法》第195條:協議實現抵押權時的債權人撤銷權;ⅹ《婚姻法》第11條: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 |
拋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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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對所有權的拋棄(學理權利,無法條依據); ⅱ對擔保物權的拋棄(《物權法》第177條、第194條、第218條); ⅲ對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拋棄(《繼承法》第25條); |
抵銷權 |
《合同法》第99條 |
免除權: |
《合同法》第105條 |
考點4. 形成權的行使方式——重點提示:形成權的限制和公力救濟途徑。
方式 |
明示或者默示: 形成權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個別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遺贈人的默示拒絕) |
限制 |
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
形成權一旦行使,不得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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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 |
私力救濟——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來行使 |
公力救濟——例外的情形須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來行使,以示對法律狀態穩定性的維護。 典型:撤銷權。 例如:
B.債權人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物權法》第195條,僅以訴訟方式主張)、C.欺詐保證中的債權人撤銷權(《擔保法解釋》第41條)、 D.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婚姻法》第11條,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張)、E.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權(《物權法》第63條,僅以訴訟方式主張)、 F.業主撤銷權(《物權法》第78條,僅以訴訟方式主張). |
考點5. 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重點提示:除斥期間。
性質 |
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與延長的問題。 |
時間 |
除斥期間的長短,視當事人之約定或者法律之規定而定,參見《合同法》第55條、第95條、第192條、第193條的規定。 |
典型 |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自催告之日起1個月 |
(2)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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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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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權:無約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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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存中的領取權:自提存之日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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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遺贈中的接受權:自知道受遺贈后日起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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